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5號上訴人橫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林明輝林驛籌 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謝傳世 即榮成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反訴部分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04,201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2,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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