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95號原告 魏銘良 被告 林俊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83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徐文瑞法官劉瓊雯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