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告 江承諺
被告 江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2,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董怡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告 江承諺
被告 江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2,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