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439號聲請人 郭家麟 相對人 楊顏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五十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5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票據法第6條復規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故票據改寫處無簽名或蓋章者,自不生改寫之效力。次按票據雖為文義證券,但亦為流通證券,票據上所載文字如發生文義扞挌情形,基於助長票據使用與保護交易安全之考量,於有多種解釋票據文義之可能時,應儘量採取使票據有效之解釋方法。而本票之發票日屬法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該本票無效;到期日則屬相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該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故於本票上所載到期日早於發票日之情形,因發票日與到期日中必有一者屬不可能之日期,為免因解釋為欠缺發票日而致本票無效,此時應解釋為該本票欠缺到期日而視為見票即付,如此始足以保護票據流通之安全,以維債權人權益。
三、經查:㈠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至9、11至23、25至40、43至53所示本票
之請求,業據其提出本票原本,並陳報其已向相對人屆期提示,經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附表編號10所示本票,其到期日中關於「月」之記載,經改
寫為「4月」,然改寫處僅有按捺指印,而無相對人之簽名或蓋章,依上開說明,其改寫不生效力,故到期日仍應依改寫前之內容為認定。惟改寫前到期日中關於「月」之記載,已因塗改而難以辨識,則此本票之到期日已屬無從確定,應以未載到期日視之,即視為見票即付。而據聲請人陳報,其已於改寫後之到期日即民國108年4月7日向相對人提示本票,則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規定,此提示日即為到期日,聲請人請求自該日之翌日起算利息,於法即無不合。是附表編號10所示本票雖視為未載到期日,惟聲請人就此本票之聲請仍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㈢附表編號24所示本票,到期日原載為108年8月20日,經改寫
為108年8月22日,然改寫處僅有按捺指印,而無相對人之簽名或蓋章,與前開規定不符,其改寫不生效力,相對人仍應依改寫前文義,即到期日為108年8月20日負票據責任。而依聲請人陳報,其向相對人提示本票之時間為108年8月22日,已在本票改寫前之到期日後,而屬有效提示,是附表編號24所示本票雖有改寫無效之情事,惟聲請人就此本票之聲請仍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㈣附表編號41所示本票,發票日原載為108年11月5日,經改寫
為108年5月5日;到期日原載為108年5月5日,經改寫為108年11月5日,然改寫處均僅按捺指印,而無相對人之簽名或蓋章,顯與前開規定不符,其改寫均不生效力,則此紙本票關於發票日、到期日之記載,即應認定為改寫前之108年11月5日、108年5月5日。而此紙本票改寫前之到期日108年5月5日,係早於改寫前之發票日108年11月5日,依前開說明,此本票應以未載到期日視之,即視為見票即付。而據聲請人陳報,其已於108年11月5日向相對人提示本票,而此提示日並非在改寫前發票日以前,而屬有效提示,則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規定,此提示日即為到期日,聲請人請求自該日之翌日起算利息,於法亦屬有據。是附表編號41所示本票雖視為未載到期日,惟聲請人就此本票之聲請亦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㈤附表編號42所示本票,到期日原載為108年2月6日,經改寫
為109年2月6日,然改寫處僅有按捺指印,並無相對人之簽名或蓋章,與前開規定顯有不符,改寫不生效力。又改寫前之到期日,係早於發票日108年7月6日,依前開說明,此本票應以未載到期日視之,即視為見票即付。而據聲請人陳報,其已於109年2月6日向相對人提示本票,則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規定,此提示日即為到期日,聲請人請求自該日之翌日起算利息,於法仍無不合。是附表編號42所示本票雖視為未載到期日,惟聲請人就此本票之聲請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143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001│107年2月5日│33,600元│107年5月5日│107年5月6日│CH742879│├──┼───────┼─────┼───────┼───────┼─────┤│002│107年2月14日│80,000元│107年5月14日│107年5月15日│CH742881│├──┼───────┼─────┼───────┼───────┼─────┤│003│107年2月16日│120,000元│107年5月16日│107年5月17日│CH742880│├──┼───────┼─────┼───────┼───────┼─────┤│004│107年10月1日│100,000元│108年1月1日│108年1月2日│CH742876│├──┼───────┼─────┼───────┼───────┼─────┤│005│107年11月1日│100,000元│108年2月1日│108年2月2日│CH742878│├──┼───────┼─────┼───────┼───────┼─────┤│006│107年12月25日│500,000元│108年12月25日│108年12月26日│CH742887│├──┼───────┼─────┼───────┼───────┼─────┤│007│107年12月26日│400,000元│108年3月26日│108年3月27日│CH742897│├──┼───────┼─────┼───────┼───────┼─────┤│008│108年1月1日│250,000元│108年7月1日│108年7月2日│CH742896│├──┼───────┼─────┼───────┼───────┼─────┤│009│108年1月5日│300,000元│108年4月5日│108年4月6日│CH742893││││││││├──┼───────┼─────┼───────┼───────┼─────┤│010│108年1月7日│300,000元│經改寫為108年4│108年4月8日│CH742885│││││月7日,然改寫│(提示日:108││││││處未簽名,且改│年4月7日)││││││寫前日期無法辨│││││││識,視為未載到│││││││期日。│││├──┼───────┼─────┼───────┼───────┼─────┤│011│108年1月11日│100,000元│108年7月11日│108年7月12日│CH742895│├──┼───────┼─────┼───────┼───────┼─────┤│012│108年1月18日│200,000元│108年7月18日│108年7月19日│CH742894│├──┼───────┼─────┼───────┼───────┼─────┤│013│108年1月24日│300,000元│108年4月24日│108年4月25日│CH742892│├──┼───────┼─────┼───────┼───────┼─────┤│014│108年1月25日│300,000元│108年7月25日│108年7月26日│CH742891│├──┼───────┼─────┼───────┼───────┼─────┤│015│108年1月30日│80,000元│108年7月30日│108年7月31日│CH742890│├──┼───────┼─────┼───────┼───────┼─────┤│016│108年1月30日│70,000元│108年7月30日│108年7月31日│CH742889│├──┼───────┼─────┼───────┼───────┼─────┤│017│108年2月10日│200,000元│108年8月10日│108年8月11日│CH742888│├──┼───────┼─────┼───────┼───────┼─────┤│018│108年3月5日│250,000元│108年6月5日│108年6月6日│CH742884│├──┼───────┼─────┼───────┼───────┼─────┤│019│108年3月11日│170,000元│108年6月11日│108年6月12日│CH742883│├──┼───────┼─────┼───────┼───────┼─────┤│020│108年4月20日│200,000元│108年7月20日│108年7月21日│CH742882│├──┼───────┼─────┼───────┼───────┼─────┤│021│108年1月6日│100,000元│108年6月6日│108年6月7日│CH753630│├──┼───────┼─────┼───────┼───────┼─────┤│022│108年2月7日│100,000元│108年8月7日│108年8月8日│CH753629│├──┼───────┼─────┼───────┼───────┼─────┤│023│108年2月20日│200,000元│108年8月20日│108年8月21日│CH753628│├──┼───────┼─────┼───────┼───────┼─────┤│024│108年2月22日│400,000元│108年8月20日(│108年8月23日│CH753627│││││經改寫為108年8│││││││月22日,惟改寫│││││││處未簽名,改寫│││││││不生效力)│││├──┼───────┼─────┼───────┼───────┼─────┤│025│108年2月27日│300,000元│108年8月27日│108年8月28日│CH753626│├──┼───────┼─────┼───────┼───────┼─────┤│026│108年3月20日│550,000元│108年9月20日│108年9月21日│CH450415│├──┼───────┼─────┼───────┼───────┼─────┤│027│108年3月23日│650,000元│108年9月23日│108年9月24日│CH450414│├──┼───────┼─────┼───────┼───────┼─────┤│028│108年3月25日│200,000元│108年9月25日│108年9月26日│CH450413│├──┼───────┼─────┼───────┼───────┼─────┤│029│108年5月10日│100,000元│108年11月10日│108年11月11日│CH450412│├──┼───────┼─────┼───────┼───────┼─────┤│030│108年5月10日│200,000元│108年11月10日│108年11月11日│CH450411│├──┼───────┼─────┼───────┼───────┼─────┤│031│108年5月15日│300,000元│108年11月15日│108年11月16日│CH450410│├──┼───────┼─────┼───────┼───────┼─────┤│032│108年2月10日│150,000元│108年5月10日│108年5月11日│CH742910│├──┼───────┼─────┼───────┼───────┼─────┤│033│108年3月5日│15,000元│108年6月5日│108年6月6日│CH0000000│├──┼───────┼─────┼───────┼───────┼─────┤│034│108年3月5日│35,000元│108年6月5日│108年6月6日│CH0000000│├──┼───────┼─────┼───────┼───────┼─────┤│035│108年3月7日│30,000元│108年7月7日│108年7月8日│CH742911│├──┼───────┼─────┼───────┼───────┼─────┤│036│107年4月12日│130,000元│107年7月12日│107年7月13日│CH742905│├──┼───────┼─────┼───────┼───────┼─────┤│037│108年2月1日│290,000元│108年8月1日│108年8月2日│CH742901│├──┼───────┼─────┼───────┼───────┼─────┤│038│108年5月6日│60,000元│108年11月6日│108年11月7日│CH742907│├──┼───────┼─────┼───────┼───────┼─────┤│039│108年10月2日│200,000元│109年1月2日│109年1月3日│CH742909│├──┼───────┼─────┼───────┼───────┼─────┤│040│108年12月4日│100,000元│108年12月30日│108年12月31日│CH742908│├──┼───────┼─────┼───────┼───────┼─────┤│041│108年11月5日(│200,000元│原記載為108年5│108年11月6日│CH753631│││經改寫為108年5││月5日,經改寫│(提示日:109││││月5日,惟改寫││為108年11月5日│年11月5日)││││處未簽名,改寫││,惟改寫處未簽│││││不生效力)││名,改寫不生效│││││││力。又因改寫前│││││││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到│││││││期日。│││├──┼───────┼─────┼───────┼───────┼─────┤│042│108年7月6日│220,000元│原記載為108年2│109年2月7日│CH753632│││││月6日,經改寫│(提示日:109││││││為109年2月6日│年2月6日)││││││,惟改寫處未簽│││││││名,改寫不生效│││││││力。又因改寫前│││││││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視為未載到│││││││期日。│││├──┼───────┼─────┼───────┼───────┼─────┤│043│108年9月15日│50,000元│109年4月15日│109年4月16日│CH753633│├──┼───────┼─────┼───────┼───────┼─────┤│044│109年1月7日│70,000元│109年4月7日│109年4月8日│CH753634│├──┼───────┼─────┼───────┼───────┼─────┤│045│107年12月17日│400,000元│107年12月26日│107年12月27日│WG0000000│├──┼───────┼─────┼───────┼───────┼─────┤│046│107年12月17日│250,000元│108年1月1日│108年1月2日│WG0000000│├──┼───────┼─────┼───────┼───────┼─────┤│047│107年12月17日│300,000元│108年1月5日│108年1月6日│WG0000000│├──┼───────┼─────┼───────┼───────┼─────┤│048│107年12月17日│100,000元│108年1月11日│108年1月12日│WG0000000│├──┼───────┼─────┼───────┼───────┼─────┤│049│107年12月17日│200,000元│108年1月18日│108年1月19日│WG0000000│├──┼───────┼─────┼───────┼───────┼─────┤│050│108年1月25日│300,000元│108年3月24日│108年3月25日│CH396348│├──┼───────┼─────┼───────┼───────┼─────┤│051│107年11月2日│24,000元│108年5月2日│108年5月3日│WG0000000│├──┼───────┼─────┼───────┼───────┼─────┤│052│107年12月6日│38,000元│108年6月6日│108年6月7日│CH742812│├──┼───────┼─────┼───────┼───────┼─────┤│053│108年3月6日│55,000元│108年9月6日│108年9月7日│WG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