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9年度斗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斗補字第122號
原   告  石叔平
被   告  張綉如
       許靜芳
       許厚淵
       許晃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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