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舒詠珍

選任辯護人 蔡秋聰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舒詠珍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舒詠珍(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4年1月10日執行羈押,至114年4月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4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蔡書瑜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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