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324號

聲請人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鵬輝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黃望哲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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