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3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328號

聲請人 楊大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柏崴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實繳1,000元,請補繳500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相關條文修正,自自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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