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17號原告 葉玉雲 訴訟代理人 陳建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明生 、 林克 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訴之聲明第二項遭占用土地地號及占用面積,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以自行查報之占用面積乘以遭占用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占用部分之價額,加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之金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