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原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原上字第7號上訴人 黃政義 上訴人 黃宏仁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許筱晨 、 郭浩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67,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聲請訴訟救助駁回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真真法官郭宜芳法官楊國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