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6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楷紘
籍設臺中市○○區○○路0號(臺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楷 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楷紘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楷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以109年度中簡字第2050號、920號、3332號、110年度簡字第563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4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怡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0年11月15日附表:受刑人林楷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4罪名妨害自由傷害家庭暴力防治法傷害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50日拘役5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9.1.16109.1.14109.6.12108.10.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5311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704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0943號臺中地檢109年度調偵字第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050號109年度中簡字第920號109年度中簡字第3332號110年度簡字第563號判決109.7.29109.8.4109.12.14110.5.27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2050號109年度中簡字第920號109年度中簡字第3332號110年度簡字第56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9.8109.9.14110.1.25110.9.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882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130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97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6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