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 吳燦清 被告 蘭智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房屋暨其坐落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返還所有權登記予原告。又系爭不動產經本院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鄰、樓層、面積與屋齡相近之不動產,於起訴時相近時點每坪單價平均約為新臺幣(下同)38萬6,000元,查系爭不動產面積為102.67平方公尺(樓層面積92.21㎡+附屬建物面積10.46㎡=102.67㎡),據此計算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交易價額為1,198萬8,263元(計算式:102.67×0.3025×386,000=11,988,26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98萬8,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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