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秋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二、附件一更生方案內容第1點及更生清償分配表中關於「49-98期」之記載,應更正為「49-95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裁定準用該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更生或清算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