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1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凱 律師複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0月15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賴柏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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