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03號原告ATLANTICCOALANDBULKLTD法定代理人Zhivkovenkov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 律師
洪甯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基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03年9月10日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貳萬伍仟貳佰玖拾玖元,當日臺灣銀行美金兌新臺幣之現金賣出匯率最高為1比30.167元,以上開匯率折算後,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柒拾陸萬叁仟壹佰玖拾伍元(計算式:25,299×30.167=763,19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叁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修丕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