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09號原告 陳資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昱瑤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在越南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均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時固記載被告之住所為新北市○○區0000000號,然原告於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明確表示被告於民國103年2月12日前往越南後即未返台,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經核亦與原告主張相符,故前揭地址顯非被告之現住居所甚明,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予被告,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被告返回越南後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家事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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