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基小字第1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款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基小字第1454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被告 曾子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