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8號聲請人 陳劉經綠 代理人 趙鴻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6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4│每張1000│││││88-ND-0000000│││合計4000││├──┼──────────────┼──────────┼──────┼───┼────┼───┤│002│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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