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甲○○
之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日
書記官黃美秀附表:
1.請釋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3.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4.聲請人申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5.請提出聲請人負擔 吳茜聿 等保證債務之證明文件,並釋明其保證債務是否發生主債務人逾期未清償之狀況?另聲請人是否已負保證清償責任?並提出貸款契約書影本
6.每月扶養 吳靜雅 9829元支出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7.受扶養人吳靜雅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8.請提出「新」租賃房屋契約書影本。
9.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證明資料影本。⒑請提出汽車車號00-0000號行照影本。
⒒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5年12月27日起至97年12月28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