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3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東簡字第46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2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4年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撤緩字第28號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