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8211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米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4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8211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19日上午10時5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座落於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
號10樓米羅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
之住戶規約有按時繳納管理費之義務,惟被告自民國(下同
)95年5月起至同年8月止均未按期繳納,致積欠其如主文
所示之管理費及利息,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建物登記謄本
、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住戶規約為證,而被告對原
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
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應屬真實,
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吳智媚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