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774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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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74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19日上午9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黃俊凱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約定事項、現金卡申請書、繳
款明細查詢、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事項、單筆貸
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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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77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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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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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94,513元│自民國94年11月14日起│無│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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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30,085元│自民國94年11月3日起│自民國94年1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
││││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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