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小字第575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曹豊成
被   告  劉素蓮 即高飛企業社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小字第575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2月19日上午9時2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黃俊凱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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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小字第57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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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背書人│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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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5年6月10│89,000元│劉素蓮│95年6月12│AC0000000│甲○○│陽信銀行│
││日││即高飛企業│日起至清償│││光華分行│
││││社│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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