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0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新竹市 吳合興
(原名:祭祀公業吳合興)法定代理人 吳水柳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被告 吳金璋 (原名: 吳金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七日上午10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書記官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