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紹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6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柒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4392號被告 李彥儒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27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3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本件扣案之米黃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27公克)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6年1月20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偵卷第52頁),要屬違禁物無訛;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該等包裝袋內,此經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示甚明,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