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065號
原告 鄭翔 之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蔡瑞奇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2萬5,4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併請原告提出被告蔡瑞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