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07號

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朱思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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