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8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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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858號
原告 張潔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君 間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市○○區○○○路000號00樓之0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本院前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5日裁定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系爭房屋課稅現值資料、系爭房屋及其所坐落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惟原告於113年9月13日陳報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13年房屋稅繳納書所載課稅房屋坐落門牌號碼為○○市○○區○○○街000號00樓之0,核與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系爭房屋之門牌號碼不符,茲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系爭房屋確切課稅現值資料、系爭房屋及其所坐落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俾核定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