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2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425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葉子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57,460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55,553元整(已到期之本金55,553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05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207元、違約金雜費計70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9,868元│105年11月19日起至│8.75%│無│無││││清償日止││││├─┼─────────┼──────────┼──────┼──────────┼──────────────┤│2│9,181元│105年11月19日起至│10%│無│無││││清償日止││││├─┼─────────┼──────────┼──────┼──────────┼──────────────┤│3│10,876元│105年11月19日起至│14.74%│無│無││││清償日止││││├─┼─────────┼──────────┼──────┼──────────┼──────────────┤│4│5,628元│105年11月19日起至│15%│無│無││││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