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親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親字第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內表明使用之證據為原證一至二十,惟附件內並無所稱原證一至二十,應予補正。
二、起訴狀繕本未附證據,應予補正。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家事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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