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8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8374號債權人桃園縣新屋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被繼承人 涂乾佑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債務人。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