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吉竣(原名張吉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2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吉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吉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再,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亦有明文。再,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然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張吉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年8月4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該日以前,且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是檢察官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234號、第14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依上說明,前定之應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之刑為基礎,並受前定應執行刑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抗告效力發生於本院收受抗告書狀時,非以提出書狀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旎娜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1月│││(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犯罪日期│105年11月9日17時│105年11月8日│106年4月2日│││1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新竹地檢105年度毒│新竹地檢105年度毒│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及案號│偵字第2337號│偵字第2337號│偵字第4066、4877號│├────┼─────────┼─────────┼─────────┤│最後事實│新竹地院106年度訴│新竹地院106年度訴│桃園地院106年度審││審法院及│字第224號│字第224號│訴字第1234、1449號││判決案號││││├────┼─────────┼─────────┼─────────┤│判決日期│106年8月4日│106年8月4日│107年2月9日│├────┼─────────┼─────────┼─────────┤│確定日期│106年8月4日│106年8月4日│107年3月15日│├────┼─────────┼─────────┼─────────┤│是否為得│否│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執行案號│新竹地檢106年度執│新竹地檢106年度執│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942號、107年│字第4942號、107年│字第6388號│││度執緝字第36號│度執緝字第36號││├────┼─────────┴─────────┼─────────┤│備註│編號1、2之罪,前經新竹地院以106年度│編號3至6之罪,前│││訴字第224號協商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經本院以106年度審│││年10月確定。│訴字第1234、14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日期│106年7月2日│106年4月2日│106年7月2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毒│桃園地檢106年度毒│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及案號│偵字第4066、4877號│偵字第4066、4877號│偵字第4066、4877號│├────┼─────────┼─────────┼─────────┤│最後事實│桃園地院106年度審│桃園地院106年度審│桃園地院106年度審││審法院及│訴字第1234、1449號│訴字第1234、1449號│訴字第1234、1449號││判決案號││││├────┼─────────┼─────────┼─────────┤│判決日期│107年2月9日│107年2月9日│107年2月9日│├────┼─────────┼─────────┼─────────┤│確定日期│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5日│107年3月15日│├────┼─────────┼─────────┼─────────┤│是否為得│否│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桃園地檢107年度執│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388號│字第6388號│字第6388號│├────┼─────────┴─────────┴─────────┤│備註│編號3至6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1234、14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