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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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原告 鄭其基 訴訟代理人 蔡秋聰 律師被告正鐵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花文泰 被告蘋果綜合人力派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濮志明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陳芸珮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