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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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十萬元(九十一年偵字第六五二八號),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回,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一件在卷足憑。
二、茲以被告乙○○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且拘提無著,有送達回證及拘票附於本院卷可稽,再查該被告亦無在監所之紀錄,是被告乙○○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游紅桃法官何俏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