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一三號
上訴人甲○○
乙○○訴訟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禁止丁○○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所委任之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係執業代書,並未具律師資格,而上訴人間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又是委任丁○○代為辦理過戶手續,因此,本院認為丁○○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據上論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王重吉~B3法官李寶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