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7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7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714號原告洛克斐勒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達錩 追加原告 謝雅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 律師被告 楊昆南
夏秋蘭 楊政育 楊禮鴻 楊瀞雅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
王一翰 律師上聲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中乙、實體部分之第貳點被告方面第五項聲明應更正為「五、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若受不判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原判決中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中乙、實體部分之第伍點應更正為「
伍、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本院109年度補字第2422號裁定核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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