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31號上訴人即原告 高鍇欣 被上訴人即被告 高清標
高思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8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萬1,50000元(即41萬1,500元+2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3,3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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