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98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9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竹簡字第98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九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乃再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九十年一月九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予以釋放,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八十八年度上易緝字第一九號判決免刑確定。
(二)詎甲○○仍不知悔改,猶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九十四年八月十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許往前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聲請書誤載為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十二時四十五分許往前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九十四年八月十日下午五時許,在新竹縣○○鄉○○路○段○○○巷○○弄○號為警查獲。
二、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汪銘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