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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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65號聲請人 郭吉峰 相對人大地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材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10年4月26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4,114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0年4月26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
「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64,114元(含工資、資遣費、預告工資),自110年5月10日起分三期於每月10日給付;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其第一銀行吉林分行存摺封面及明細、網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在卷,堪認相對人尚未履行勞資爭議調解事項。另本件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
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石勝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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