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金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金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金字第34號原告 李嘉崴 被告 楊育昌
邱雅文 廖偉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六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三六號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楊育昌、邱雅文、廖偉先等人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9850至19863號、第20102號、第20106號、第20263至20266號、第20407號、第20408號、第20721至20725號、第20915號、第21358至21361號、第21363號、第22095號、第22096號、第22100號、第22101號、第22446號、第25097號),以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1926號、第28370號、106年度偵字第3244號、第4145號、第11141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2192號、第35472號、第35474號、第35475號、第35477號、第35478號、第35479號、第35480號、第29639號、第29640號、第29641號、第29645號、第29646號、第29647號、第29648號、第32193號、第32873號、第35476號、第35630號、第35473號、第23184號、第33841號、第29638號、第29642號、第35626號、第26179號、106年度偵字第3032號、第3663號、第856號、第4920號、第3873號、第5560號、第5561號、第3033號、第1372號、第7576號、第20625號、第20726號、第21362號、第22092至22094號、第22097至22099號、第22445號、第22447號、第24581號、第24832號、第26539至26543號、第28607號、第29644號、第29649至29653號、第29655號、第23185號、第23408號、第32194號)。現在該刑事案件仍在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4月17日院 彥刑寒 106金上重訴36字第1070402683號函在卷可稽。經查,前揭被告之上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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