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455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易字第360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乙○○應賠償原告甲○新臺幣2萬9988元。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98年10月30日判決在案,茲原告於同年11月2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可憑,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蔡建興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