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大會會議紀錄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60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芝柏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區分所有權大會會議紀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依原告起訴狀內容,系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內容,涉及空戶管理費取消8折優惠,及店面住戶管理費打5折優惠計收等事項,屬財產權涉訟,是本件訴訟為財產權訴訟,但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1,650,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