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41號原告甲○○
乙○○癸○○○庚○○壬○○辛○○己○○丁○○丙○○戊○○丑○○共同訴訟代理人子○○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寅○○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租佃爭議委員會移送本院,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
㈡、前項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1.訴之聲明
2.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主張之訴訟標的並請明確記載。
3.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②書證一③書證二(以此類推)
㈢、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㈣、提出爭議標的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被告之戶籍謄本。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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