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院98年度訴字第2450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98年9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簡稱被告)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證。是被告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即98年9月20日)之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