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016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
何新台 被告 李艾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下稱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3條約定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2頁、第63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2月20日向伊申請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持卡記帳消費,惟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其循環利息之計算方式,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實際墊款日起按個人適用之差別循環信用年利率計算。詎被告自108年11月29日即未依約繳款,且連續兩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條第1項第4款、第23條第1項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新臺幣(下同)10萬2,825元(含消費本金9萬6,930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4,995元、已結算逾期滯納金900元)未清償,故被告除應償還上開款項,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計算之利息。又被告於104年9月15日向伊申請滿福貸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經伊核准得動撥之信用額度為200萬元,並約定首次動用後如已償還部分或全部本金,則可於核准之額度範圍內再次申請動用,借款利率依再次申請動用時雙方約定之利率。嗣被告於105年6月1日申請動用借款100萬元,並約定借款利率以週年利率16.99%固定計息,分60期攤還;復於106年6月1日再次申請動用借款200萬元,並約定借款利率以週年利率17.38%固定計息,分48期攤還。詎被告自108年11月30日即未依約繳款,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6條第1項第1款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50萬9,921元(內含如附表編號2所示計息本金、年金法利息1萬9,561元、遲延利息1萬3,984元及違約金900元)未清償,故被告除應償還上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計算之利息。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花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電腦帳務資料、信用卡月結單、滿福貸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書、信用額度動用/調整申請書2份及信用貸款月結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97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及申請貸款,均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徐嘉霙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新臺幣)計息本金(新臺幣)應給付之利息(以計息本金欄金額計算)1VIS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102,825元96,930元自民國109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2滿福貸信用貸款509,921元151,783元自民國109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99%計算。323,693元自民國109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38%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