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上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簡上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金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張恂嘉
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上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簡上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金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張恂嘉
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