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1號
原告 孫桂雲
被告 張凌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中金簡字第9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許翔甯
法官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卉庭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1號
原告 孫桂雲
被告 張凌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中金簡字第9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
法官許翔甯
法官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卉庭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