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02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024號

原告 楊凱翔

被告 陳兼煌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8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彭國能

法官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馨茹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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