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59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旭清選任辯護人李家鳳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營偵字第6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吳旭清業於民國103年10月19日死亡之事實,此有被告吳旭清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羅郁棣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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