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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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鴻選任辯護人蘇清水律師
陳世勳律師 謝育錚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偵查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0920號、103年度偵字第11820號、103年度偵字第11909號、103年度偵字第12358號、103年度偵字第12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鴻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被告陳世鴻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又其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於民國103年9月11日予以羈押。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於另案遭通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663號)而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故該部分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稱:其僅有妨害自由而沒有強盜擄人勒贖之犯行等語。辯護人亦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稱:經勘驗錄音檔案後可知被告未參與強盜擄人勒贖之犯行,係因聽信同案被告 宋健民 認為被害人 張義興 等人詐賭才參與本案,應該只是構成妨害自由罪而不成立強盜擄人勒贖罪等語。然勘驗筆錄(見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刑事重大案件卷宗第32頁至第37頁)至多只能證明同案被告宋健民曾質疑被害人張義興等人有詐賭之行為,尚難達到足認被告無如起訴書所載強盜擄人勒贖犯嫌之程度。從而,被告涉犯強盜擄人勒贖罪嫌經勘驗錄音檔案後依然重大,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淑勤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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